王思远与管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1302执132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思远与被执行人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302民特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思远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管理偿还欠款684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管理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开始,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管理名下财产信息,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管理所有的位于宿迁市宿城区中央国际购物广场4幢1804室房产,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因该房产上已设置两次大额抵押,不具有处置价值。且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与房屋价值差别较大。综上,该房产不宜在本案中处置。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管理通讯地址宿迁市宿城区中央国际购物广场4幢1804室房产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管理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管理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管理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徐明
审判员沈金龙
审判员梁苏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蔡为明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