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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黄河大道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杨丹
联系方式:0372-2993306
注册时间:2003-07-17
公司地址: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与彰德路交叉口东南角瑞丰苑小区D栋2单元08、09号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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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黄河大道支行、安阳中广发汇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0503执异124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黄河大道支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黄河大道支行)、安阳中广发汇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发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市金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艮公司)、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丰公司)、安伟、林保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萌萌对本院作出的(2019)豫0503执恢71号之三执行裁定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李萌萌称,一、李萌萌不是(2019)豫0503执恢71号强制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法院不能冻结李萌萌的银行存款。根据北关法院执行裁定书,李萌萌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至今也没有追加李萌萌为本案被执行人,李萌萌无义务偿还该案债务,北关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作为案外人的李萌萌个人财产,北关法院冻结李萌萌的银行存款显属不当。二、被执行人荣丰公司转款给李萌萌是为了偿还之前其借李萌萌的款项,法院不能对该部分款项予以冻结。荣丰公司在2018年7月18日借李萌萌200万元,经过催要,荣丰公司在2020年11月9日以转账方式偿还李萌萌318000元,在2020年11月13日以转账方式偿还李萌萌222800元,共计偿还李萌萌借款540800元。荣丰公司与李萌萌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偿还李萌萌的上述款项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上述款项已进入李萌萌账户,还款行为已完成,款项的所有人已经变成了李萌萌。北关法院再将荣丰公司的还款予以冻结,没有任何依据。综上所述,李萌萌认为北关法院在(2019)豫0503执恢71号强制执行一案中,错误冻结李萌萌的银行存款97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异议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请求北关法院依法解除对李萌萌97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查明,2013年5月7日,金艮公司与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衣城支行(以下简称安阳银行内衣城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日,荣丰公司和林保娣分别与安阳银行内衣城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同日,安阳市豫安公证处出具(2013)安豫证经字第1262号公证书,证明:安阳银行内衣城支行与金艮公司、荣丰公司、林保娣、安伟于2013年5月7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上的单位印鉴、印章和当事人的签字、指印均属实,且自《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2015年1月14日,安阳市豫安公证处出具(2014)安豫证执字第92号执行证书,安阳银行内衣城支行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2015年11月18日,安阳银行内衣城支行更名为中原银行黄河大道支行。2015年8月20日,中原银行黄河大道支行将其在本案中享有的债权本金870995元转让给中广发公司,且书面认可中广发公司取得该债权。2016年5月12日,中原银行黄河大道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8月30日,中广发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2019年9月4日,本院作出(2019)豫0503执恢71号执行裁定,裁定追加申请人中广发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2020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2019)豫0503执恢71号之三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荣丰公司以李萌萌开设的银行账户存款970000元。 另查明,2020年6月18日,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安区法院)将案件款533995.74元转入荣丰公司,荣丰公司账户余额534075.36元。同日,荣丰公司将534000元转入李萌萌账户。2020年6月22日,龙安区法院将案件款15919.13元转入荣丰公司。2020年7月13日,荣丰公司将15900元转入李萌萌账户。2020年8月21日,龙安区法院分别将案件款5074.98元、15336.74元转入荣丰公司。2020年8月24日,龙安区法院将案件款5772.10元转入荣丰公司,荣丰公司账户余额26282.80元。2020年8月24日,荣丰公司将26200元转入李萌萌账户。2020年9月29日,龙安区法院将案件款55059.93元转入荣丰公司账户。2020年10月10日,荣丰公司将55000元转入李萌萌账户。2020年11月9日,荣丰公司将100元转入李萌萌账户。同日,龙安区法院将案件款318255元转入荣丰公司。同日,荣丰公司将318000元转入李萌萌账户。2020年11月13日,荣丰公司将222800元转入李萌萌账户。 李萌萌提供(2019)豫0503执恢7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借条、欠条、收条、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李萌萌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郭振平 人民陪审员杜长江 人民陪审员罗长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南刚
判决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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