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红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522民初5422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永红与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公司、第三人安阳市鹏飞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永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0万元(暂定)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位于安阳县水冶镇安阳永兴钢铁有限公司东厂区内永钢120t转炉工程,2007年11月15日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一冶路桥工程公司安阳项目部的名义将该工程10万立方米高炉煤气柜土建工程分包给第三人安阳市鹏飞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将该工程交付原告施工,由原告实际完成施工,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结算工程款,因中国一冶路桥工程公司现已并入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公司。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判决结果
驳回刘永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燕文光
审判员李晓亮
人民陪审员常丽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芳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