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南海锋
联系方式:029-2056301
注册时间:2009-05-08
公司地址: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四皓街道办事处柳林社区(文圣名城东侧)
简介:
房屋建筑、市政、公路、装修、钢结构、水利、铁路、机电安装、电力、通信、环保、地基与基础、建筑智能化、园林、景观、绿化、体育场、土石方、场地平整、拆除工程的施工;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劳务派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冯荣超,朱家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陕1025民初363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镇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冯荣超、朱家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荣超、朱家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人民币132317元及利息(利率按LPR年利率15.4%从2019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冯荣超于2015年5月7日与原告签订挂靠协议,挂靠原告资质承建镇安县XX镇XX沟水泥路完善工程,二被告书面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保证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由其承担,但被告在施工中拖欠蒋某某供应的砂石款114175元未支付,蒋某某将原告和冯荣超起诉至镇安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后,冯荣超未履行法院判决,原告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镇安县人民法院缴纳了132317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冯荣超未作答辩。 被告朱家琴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提交答辩状辩称,原告将其列为被告,诉讼主体错误,要求她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原告提交的承诺书并非她书写,在蒋某某与原告、冯荣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她并非当事人,法院也没有判决她承担还款责任,且在该案发生时,她已经与冯荣超离婚,对冯荣超签订挂靠协议等事宜不知情,她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承担偿还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她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蒋某某与冯荣超、陕西嘉宏建筑有限公司纠纷的(2019)陕1025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金额为132317元、2015年5月7日被告冯荣超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本院予以采信,可以证明对冯荣超应向蒋某某所负的债务,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连带清偿责任,在法院执行过程中,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执行工作局交纳了执行款132317元,冯荣超作为挂靠人愿意承担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一切责任义务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2015年5月7日冯荣超与朱家琴共同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一份、2017年1月19日被告冯荣超与朱家琴共同出具的委托书一份,2015年5月7日落款为冯荣超与朱家琴的承诺书系对镇安县XX镇永丰桥工程的承诺,2017年1月19日委托书系关于镇安县2014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Ⅰ标段、米粮大桥及陡沟口桥工程的委托,根据(2019)陕1025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和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本案案涉工程系镇安县XX镇XX沟水泥路完善工程,以上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作评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2015年,被告冯荣超借用原告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镇安县交通运输局签订协议承建镇安县2015年通村公路完善工程12标段施工项目工程,在镇安县XX镇XX沟水泥路完善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冯荣超和蒋某某约定,由蒋某某供应该工程部分砂石料,工程结束后,被告冯荣超未按时向蒋某某支付货款,蒋某某将原告及被告冯荣超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陕1025民初46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冯荣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蒋某某支付货款11417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14175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被告冯荣超未按时向蒋某某履行义务,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12月20日原告向本院执行工作局交纳了执行款132317元,现原告诉至本院向被告追偿
判决结果
一、被告冯荣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32317元,并从2019年12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6元,减半收取计1473元,由被告冯荣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柯善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赵艺 书记员陈睿
判决日期
2021-06-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