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行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杨叶
联系方式:0550-5612636
注册时间:2005-12-26
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永阳西路1号
简介:
--
展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行与饶梦南、来安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1122民初1326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来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来安支行)与被告饶梦南、来安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居乐房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工商银行来安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雅居乐房产公司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允准。原告工商银行来安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瑶、谢其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饶梦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工商银行来安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饶梦南偿还贷款本金257232.43元及利息(截止到2020年12月30日的利息为3907.33元,2020年12月31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贷款日);2.判令雅居乐房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若被告未按判决日期履行还款,判决其有权申请拍卖、变卖饶梦南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来安县汊河新城南京××花园××幢××单元××室的不动产,其对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工商银行来安支行将第一项诉讼请的利息明确为:2020年12月30日前的利息为3907.33元,2020年12月31日后的利息按五年期以上贷款LPR利率的1.3倍计算,并放弃了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3日,其与二被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饶梦南从其处贷款28万元用于购房,贷款期限共360个月,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确定,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调整,饶梦南按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本息,饶梦南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贷款,其有权按约定利息加收30%罚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饶梦南如连续3个月或累计6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其有权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要求饶梦南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饶梦南以安徽省来安县汊河新城南京××花园××幢××单元××室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以担保该笔债权,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2015年9月30日,其按约定将贷款发放给饶梦南。截止到2020年12月30日,饶梦南已连续3期未按时归还贷款,现其宣布合同到期,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剩余的全部贷款本。 饶梦南未到庭,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3日,工商银行来安支行(贷款人)与饶梦南(借款人、抵押人)、雅居乐房产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饶梦南从工商银行来安支行贷款28万元用于购买位于来安县汊河新城南京××花园××幢××单元××室房屋;贷款期限为360个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借款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罚息利率是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借款人如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饶梦南以位于来安县汊河新城南京××花园××幢××单元××室××商品房抵押担保;雅居乐房产公司作为保证人为饶梦南的上述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贷款人收到记载有上述正式抵押登记信息的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对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免除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起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贷款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贷款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饶梦南、雅居乐房产公司与工商银行来安支行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确认。 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来安支行于2015年9月30日按约向饶梦南发放购房贷款28万元,借款凭证载明:贷款发放日为2015年9月30日,贷款到期日为2045年9月30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按月归还本息,基准利率(年)为5.15%,利率变动周期按次年1月1日变动,逾期利率(年)为6.695%。2018年11月20日,双方在来安县不动产登记局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被担保债权数额28万元,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18)来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8号。 工商银行来安支行提交的明细表显示,截至2020年12月30日,饶梦南已累计超过8次未按时归还贷款,尚欠贷款本金257232.43元及利息3907.33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个人借款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明》、还款明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饶梦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行借款本金257232.43元及利息(其中2020年12月30日前的利息为3907.33元,自2020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57232.4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3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饶梦南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行有权对位于来安县汊河新城南京××花园××幢××单元××室房产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9元,减半收取计5448元,由被告饶梦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郭正卿 书记员胡永欣
判决日期
2021-06-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