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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万元
法定代表人:毛桂余
联系方式:0518-85807188
注册时间:1996-10-29
公司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东方花园E-5号
简介:
室内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环保工程、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温室大棚工程、空气净化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的设计、施工;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道路工程、土石方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水利工程、室内水电安装工程、公路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特种工程、航道工程、桥梁工程、通信工程的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工程技术、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技术的咨询;绿化养护;金属门窗、塑钢门窗、节能门窗、金属栏杆的制作、安装和销售;装饰材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通风设备、机电设备、家具、网络设备、电子产品、视频会议设备、监控设备的销售;石材加工和销售;软件开发、销售、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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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庆梅、陈有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122民初4763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来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公司)与被告吴庆梅,陈有义,黄子英,陈刚,陈巧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权,被告陈巧及五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玲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华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田财之间不存在用工主体责任。2、诉讼费用由吴庆梅、陈有义、黄子英、陈刚、陈巧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案外人李文兵借用其公司的资质与南京明发集团来安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北站中心住宅公共区域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且案外人李文兵具有项目经理资质,李文兵瓦工项目分包给董道兵,董道兵雇佣陈田财。2020年春节期间,该工地处于停工状态。2020年3月31日,董道兵与陈田财到工地了解情况,拟作好开工前的准备事宜,下午1时左右,陈田财在工地感觉身体不适,董道兵将陈田财送至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诊断为突发心源性心脏病死亡。2020年4月1日李文兵与吴庆梅,陈有义,黄子英,陈刚,陈巧签订18万元的补偿协议,并载明此事一次性处理完毕。综上,李文兵具备建筑行业的项目经理资质,借用其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将瓦工项目分包给董道兵,董道兵又雇佣陈田财,三者之间是雇佣关系,陈田财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公司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陈田财去世后,吴庆梅,陈有义,黄子英,陈刚,陈巧与李文兵签订补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吴青梅、陈有义、黄子英虽没有在协议签名,但三人的亲属均签字担保,根据诚信原则,吴青梅、陈有义、黄子英均认可该事实,来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第162号仲裁裁决书认定有误,故请求重新认定其公司与陈田财用工主体责任不成立。 吴庆梅、陈有义、黄子英、陈刚、陈巧辩称,陈田财是在华特公司承建的明发北站中心住宅项目施工现场,在工作的时间突发心脏病死亡,该事实经来安县人社局通过询问的方式证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应当认定为工伤,江苏华特公司作为承建单位,死者陈田财在工地现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死亡属于工亡,应当由华特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陈田财生前在华特公司工地工作期间,华特公司并未为陈田财缴纳社保,华特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2002.5.2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并实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同时根据2013年4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承包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其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质的承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从华特公司诉状可以看出,案外人李文兵利用华特公司资质承接的施工项目,同时又将瓦工项目分包给案外人董道兵,个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属于违法分包的情形,应当由华特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来安县仲裁委裁决正确,请求法庭驳回华特公司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李文兵借用华特公司资质与明发集团来安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北站中心修工程施工合同》,李文兵将其中瓦工项目分包给案外人董道兵施工。同年12月,陈田财跟随董道兵进入该项目工地,从事瓦工工作。李文兵及董道兵均未为陈田财办理工伤保险。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该处于工地停工状态。2020年3月31日,陈田财因突发心源性心脏病死亡,陈田财死亡后,李文兵与陈田财的儿子陈刚、女儿陈巧于2020年4月1日签订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8万元。陈田财的妻子吴庆梅和父母陈有义、黄子英未在协议上签字,分别由吴庆梅哥哥吴庆华和陈有义儿子陈田海在协议上签名担保。 因与华特公司劳动关系不明确,吴庆梅、陈有义、黄子英、陈刚、陈巧于2020年9月16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华特公司承担陈田财的用工主体责任。2020年11月14日,来安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华特公司承担陈田财用工主体责任。华特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华特公司和吴庆梅、陈有义、黄子英、陈刚、陈巧陈述,华特公司提供的仲裁裁决书、补偿协议书,吴庆梅,陈有义,黄子英,陈刚,陈巧提供的死者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病历1份复印件、补偿协议书、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询问笔录、户口簿、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原告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对陈田财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二、驳回原告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余世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陶珊珊
判决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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