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超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津0102民初2738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超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368470元,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天津超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536847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万永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薛彤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