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德洋
联系方式:0411-83886698
注册时间:1993-08-09
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迎客路100号
简介:
为中外各航空公司旅客、货主提供空中、地面服务;包机业务、快递业务、为下属企业产供销服务;房屋出租;经营广告业务;物业管理;由下属企业经营物业管理,货物仓储、商贸、餐饮、娱乐、汽车出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报关、报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新瑞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辽0211民初1655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大连新瑞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左东媚、张颢、被告(反诉原告)大连新瑞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本茂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赫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18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广告合同》,约定原告将设置于大连国际机场新贵宾厅对面及侧面共5块遮挡广告位交由被告发布广告,合同期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共5年,前两年广告特许经营费均为400万元,第三年至第五年分别为470万元、500万元、534万元。2013年5月15日,因主管部门为落实绿化规划在案涉广告牌前方栽种树木,严重影响广告发布,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于2014年12月31日提前解除了合同。2018年,经原告委托,大连瑞华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5月15日树木遮挡前共产生广告费296万元,被告已支付148万元,尚欠148万元;2013年5月16日至2014年12月31日树木遮挡后,原告同意免除此期间广告费。由于被告亦欠付案外人大连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沙盘广告费42万元整,经三方协商,案外人同意该笔欠款直接由被告偿还给原告,并认可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及相关协议的效力,即被告共应向原告偿还广告费190万元。2018年4月,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10万。2018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关于我司欠交大连机场广告租金的解决方案》,承诺于2019年5月30日支付10万元、7月30日支付10万元、10月31日支付40万元、12月31日支付70万元、2020年3月30日支付50万元。2019年2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机场户外五块广告牌广告承租期间有关问题解决的协议》,约定被告确定欠付原告树木遮挡前广告费148万元。 被告(反诉原告)大连新瑞广告有限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案涉合同无效;2、原告返还全部租赁费158万元;3、原告赔偿被告损失26.3746万元。反诉的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相关法规要求,原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2年10月1日签履案涉合同之前,应向大连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并办理《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置许可证》,以取得案涉点位广告经营资格。可时至今日被告并未取得前述合同的合法经营资格。2013年5月市城建将案涉广告点位区域规划为机场绿地绿色带,种植近百棵高度20米以上树木,严重遮挡案涉广告牌。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要求移走树木,原告均以未得到城建局批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原告违法违规私设广告经营点位,给被告造成重大信誉和经济损失。 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被告大连新瑞广告有限公司提到的管理办法已经失效了,依据是不充分的。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必须是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即便大连市政府户外广告办法没有失效,其也不是强制性规定。对于管理性的规定,并不当然影响合同的效力。至于损失部分,被告是广告公司,并不仅仅为一块广告招收员工,所以原告认为与本案无关联,基于这份广告合同并不当然产生这些损失。关于薪资明细表都是被告自己统计的,其真实性无法核实。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9月18日签订《广告合同》,约定原告将设置于大连国际机场新贵宾厅对面及侧面共5块遮挡广告位交由被告发布广告,合同期限5年,合同价款第一年、第二年每年均为400万元,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分别为470万元、500万元、534万元;2015年8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关于2015年8月21日的会议回函》,因广告牌周围被大量树木遮挡,申请于2014年12月31日终止合同,同时确认合同租金148万元并申请延长付款期限,同意配合原告安排会计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对案外人大连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沙盘展示款42万元,分两期支付;2020年2月28日,案外人大连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证明》,确定被告欠付案外人特许使用费42万元,由于被告欠付原告148万元广告费,经三方协商后一致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原告还款190万元,同意由原告代表案外人行使维权措施。 另查,2018年12月11日,大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大瑞会专审〔2018〕1543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认为没有发现被告公司在2013年5月16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利用案涉广告位与客户签订新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和实现的广告发布收入,被告公司利用案涉5块遮挡广告位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总收入为1486669元。 再查,2018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关于我司欠交大连机场广告租金的解决方案》,提出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分5次向原告支付广告欠款共计180万元。2019年原、被告双方签订《机场户外五块广告牌广告承租期间有关问题解决的协议》,写明经协商2014年12月31日双方提前解约并签订终止协议,被告就树木遮挡前所欠广告费148万元应拿出还款计划,协商不成双方均应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广告合同》、《关于2015年8月21日的会议回函》、《证明》、《专项审计报告》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大连新瑞广告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广告费180万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大连新瑞广告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合计26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大连新瑞广告有限公司承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反诉费10697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大连新瑞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世全 人民陪审员徐建民 人民陪审员邢秀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林雨欣
判决日期
2021-06-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