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吉0302民初1193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平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四平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付工程款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2#车间基础工程,工程总造价37万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但被告尚欠工程款7万元款未予支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付工程款,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四平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四平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智涵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娄思伊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