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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琪珹建材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88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良
联系方式:15083828995
注册时间:2015-12-09
公司地址:瑞琪珹建材有限公司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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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琪珹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0102民初919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瑞琪珹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琪珹建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琪珹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柱、陈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建七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瑞琪珹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建七局向瑞琪珹建材公司支付货款237171.9元及逾期利息暂计14400元(以237171.9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20年11月3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瑞琪珹建材公司与中建七局达成协议,由瑞琪珹建材公司向中建七局承建的南京世茂G02-C地块工程项目送了两批铜芯电缆,瑞琪珹建材公司在2019年11月21日开具发票给中建七局,共计货款195636.9元。2020年4月12日瑞琪珹建材公司再次向中建七局送了一批铜芯电缆线,共计货款191535元。瑞琪珹建材公司在2020年4月21日和2020年5月21日开具发票给中建七局。按照合同约定在收到瑞琪珹建材公司发票次月25日付款至70%,最终结算完付清。中建七局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为维护瑞琪珹建材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中建七局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16日,中建七局(甲方)与瑞琪珹建材公司(乙方)签订《临设电缆采购合同》,乙方就甲方南京世茂G02-C地块工程提供所需电缆;交货地点为项目部指定地点;甲方现场按现场实际点数方式按实计量,甲方指定洪翰、吴华宇、谭斌共同负责签字验收;甲方按月进行货款支付,在收到乙方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后,次月25日前向乙方支付已结算确认金额的70%,双方办理完最终结算完成后支付至100%。合同签订后,瑞琪珹建材公司陆续向中建七局供应所需电缆,指定签收人洪翰在送货单上签字。 2020年11月18日,瑞琪珹建材公司与中建七局签订南京世茂G02-C地块项目经理部电缆线往来对账确认汇总表,载明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11月20日期间,瑞琪珹建材公司共计供应电缆387171.9元。中建七局的洪翰在对账表上签字。中建七局已付货款150000元,剩余货款237171.9元未予支付。 上述事实有临设电缆采购合同、送货单、电缆线往来对账确认表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瑞琪珹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37171.9元; 二、驳回原告瑞琪珹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4元,减半收取2537元,由原告瑞琪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37元,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翟安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蔡烨烨 书记员李静
判决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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