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与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郭新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612执恢237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通汇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郭新建、刘云芹、冯云、陆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苏0612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书,原申请执行标的为4654152元。判决生效后,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已清偿1690000.00元【详见本院(2020)苏061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后,本院已扣划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80595.74元、3179908.91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146735.74元、3179908.91元,余款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本院收取执行费33860.00元。至此,本院(2016)苏0612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