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612执1630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江苏金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27153.3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执行中,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缴纳331960.39元。经审核,截至2021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金额为329181.4元(其中债权本金290527.28元、利息28190.01元、迟延履行利息1576.11元、案件受理费4081元及执行费4807元),本院收取执行费4807元后退付于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24374.4元,多余款项2778.99元退还被执行人。现本案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