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小云与被执行人吴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113执336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小云与被执行人吴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9日作出(2020)苏0113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徐小云以吴群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6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吴群尚欠徐小云30000元,于2021年6月7日前偿还15000元(已给付),偿还后徐小云同意解除吴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自2021年7月起,吴群每月16日前偿还徐小云3000元,直至案款全部还清。如上述款项吴群有任一期未足额给付,徐小云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谈话笔录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2021)苏0113执33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长黄秀明
执行员张书乔
执行员王培鑫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红叶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