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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84891591
注册时间:1995-11-02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B座2001、02、03、05、06、07
简介:
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电设备、五金交电、化工材料、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仪器仪表、针纺织品、日用百货;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营或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及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2种进口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三来一补、易货贸易、对销贸易业务;从事对外经济贸易信息咨询服务及技术交流业务;国际招标及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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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振中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京03执656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作出的(2018)京03民初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中航泰德(深圳)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姜振中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航泰德(深圳)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姜振中的银行存款六千二百八十五万零二百零八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航泰德(深圳)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姜振中应支付的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础,按照年利率5.6%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8月1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航泰德(深圳)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姜振中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航泰德(深圳)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姜振中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航泰德(深圳)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姜振中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金星 审判员魏志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永寒
判决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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