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振中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京03执656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作出的(2018)京03民初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中航泰德(深圳)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姜振中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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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航泰德(深圳)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姜振中的银行存款六千二百八十五万零二百零八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航泰德(深圳)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姜振中应支付的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础,按照年利率5.6%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8月1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航泰德(深圳)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姜振中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航泰德(深圳)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姜振中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航泰德(深圳)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姜振中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金星
审判员魏志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永寒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