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伊贤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18执942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伊贤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京0118民初8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伊贤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七十二万一千六百二十七元一角二分。二、被告北京伊贤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七十二万一千六百二十七元一角二分为基数,自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公告费八百六十元,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零一十八元,由北京伊贤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该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申请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财产报告令以及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无可供执行财产。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存款方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开户信息,其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在其他财产方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无理财型保险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尚未有案款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上述情形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9)京0118民初8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熊开学
审判员代祖勇
审判员宿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建宇
书记员田宇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