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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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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胡国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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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飞与包头建工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内0202民初401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鹏飞诉被告包头建工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刘鹏飞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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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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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刘鹏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41元,由原告刘鹏飞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董焕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茹广岩
判决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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