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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尤永怀
联系方式:010-55909916
注册时间:2011-09-19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24号楼12层1508室
简介:
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收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企业信用的征集、评定;企业、个人的信用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出租办公用房。(“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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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刚、尤永怀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1522执1499-7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刚与被执行人尤永怀、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光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尤永怀履行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关于张明刚申请执行尤永怀、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光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尤永怀偿还原告张明刚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文书生效后,指定期限内被告未能主动履行,经张明刚申请我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8月13日立案执行在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尤永怀、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传唤,其未到庭,亦未报告财产。2020年8月18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张明刚送达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自2020年8月13日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尤永怀、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证券、股权、车辆、银行存款等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17日、9月04日、9月30日、10月16日、11月6日、11月25日、12月10日、2021年1月4日、7日、3月18日、4月19日提起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尤永怀、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内均为零星余额,针对本案较大数额执行标的并无采取冻结措施必要,相对比较后则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自2020年3月31日起本院以光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2执保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尤永怀名下位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24号楼12层1507号、1508号房产,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11××99号,建筑面积各159.05平方米,共计318.10平方米的房产后,经申请人申请对此财产进行了评估,因疫情影响了执行进度,评估后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评估价为1378.64万元。经过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之后流拍,流拍价为1240.776万元。经过双方当事人申请,要求法院再次组织公开变卖程序。本院于2021年2月16日在司法拍卖网上予以公开变卖,变卖价格为最后流拍价1240.776万元,为期两个月,该房产已于2021年4月17日再次流拍。根据规定本院已经于向申请执行人张明刚告知相关情况并征询意见,是否同意以该处财产以物抵债(额度为流拍价),现因房产为北京市房产(限购政策以及房产过户规定等),申请执行人张明刚并不符合抵债和购房条件,以物抵债不能,张明刚已明确答复无抵债能力(补齐抵债后余款)和过户条件,故根据执行程序之要求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2020年10月12日分别对被执行人尤永怀、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或原生活所在地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早已经名存实亡,已经从办公地点搬离。被执行人尤永怀经过微信联系在2019年久外出至日本国,直今未能归国,就目前条件发现被执行人外债累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2021年01月2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六、2021年2月1日,经执行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尤永怀将自己名下的上述被执行的两处房产在北京民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抵押贷款了八百万元,至今未能偿还贷款已被抵押权人分别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另外被执行人尚欠原告朱友军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未偿付,依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439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具体情况。 七、2021年04月20日对申请人进行约谈,申请人对本院执行过程认可,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并便于执行时再予以处理。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张明刚在指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认同本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40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相关房产已经经过拍卖程序后流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尤永怀、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张明刚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张明刚发现被执行人尤永怀、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吴建国 审判员王骁励 助理审判员王彬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浩
判决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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