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来学、吴录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皖1602执92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来学、吴录芳与被执行人翟超、赵士周、亳州市亚信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的(2020)皖16民终1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该判决书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29日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找,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翟超名下皖S××××宝马牌汽车一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柏永生
审判员曹友喜
审判员吕迎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剑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