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梅、临沧宏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云0922民初1651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朝梅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沧宏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车辆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的财产金额382960元。申请人王朝梅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临沧宏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82960元予以冻结;或对被申请人临沧宏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予以查封。存款冻结期限至2021年12月9日止;车辆查封期限至2022年12月9日。
案件申请费2435元,由申请人王朝梅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王家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彭新美
书记员姜永萍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