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欣铝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云03财保10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KN898C。
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
申请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天欣铝业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景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对昌宜(天津)模板租赁有限公司的铝合金模板18724679.67KG进行查封;对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辽宁忠旺铝业有限公司2%的股权、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35%的股权进行冻结。保全限额为400000000元。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天欣铝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前海景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辽宁忠旺铝业有限公司2%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四、冻结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35%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五、查封被申请人昌宜(天津)模板租赁有限公司的铝合金模板18724679.67KG(后附明细),查封期限为两年,即自2021年6月4日至2023年6月3日。
查封、冻结限额为400000000元。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处置或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长陆国生审判员刘兴荣
审判员何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章雄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