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泰鑫建筑有限公司、宁蒗县惠农果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云07民终155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丽江泰鑫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蒗县惠农果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072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丽江泰鑫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以“双方已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丽江泰鑫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80元,减半收取7890元,由上诉人丽江泰鑫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张培贵
审判员姚中梁
审判员高精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冯江婷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