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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天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和泉
联系方式:0888-5343188
注册时间:2016-09-13
公司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寨后社区小南国商贸城瓜玳国荷塘小镇13-1-1商铺
简介:
电力电气设备、机电设备、高低压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的销售;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修理;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机电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工程、输变电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通信工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劳务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自动控制工程、照明系统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防雷检测;机电设备的销售及维修;节能产品的开发、推广及应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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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天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丽江桑夏视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云0702民初1925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丽江天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丽江桑夏视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丽江天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何承俊,被告丽江桑夏视典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行知、孙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丽江天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30496.6元,并承担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在2019年8月19日前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欠付工程款利息。暂计至2020年9月25日的利息为19513.9元,本息共计人民币250010.5元;2、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原告承建的“中国丽江雪山度假基地”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事实与理由:原告丽江天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丽江桑夏视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7月2日签订了关于“中国丽江雪山度假基地”项目临电工程(0.4kva箱变)的《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包“中国丽江雪山度假基地”项目临电工程(0.4kva箱变一台)供应及安装,前述承包工程含设备部分、土建部分以及所有材料设备。合同总价闭口包干为27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但是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合计人民币7.2万元。案涉工程于2018年7月28日,就案涉合同外增加“新建cpvc管至10栋”的工程量完成现场签证审批,2018年8月18日案涉工程完工,2018年8月25日就案涉合同外的增加“餐厅增加用电设备及照明电源总回路”的工程量完成现场签证审批(所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共计24496.6元)。2018年9月26日,涉案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被告,经检查,工程各项指标均为合格,且经监理公司、被告、原告三方盖章确认,出具了《0.41kv配电工程竣工资料》。但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被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原告也于2018年、2019年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并迟迟不与原告办理结算及工程款支付手续。至今,自涉案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已有近二年之久。综上所述,被告无理由、无期限拖欠原告工程款的行为已经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丽江桑夏视典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提到我公司仅向原告支付7.2万元与事实不符。签证依据还没有得到我公司确认。此合同未进入验收结算阶段,且原告未向我司提供支付工程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丽江天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中国丽江雪山度假基地”项目临电工程施工合同》(0.4kva箱变),拟证明2018年7月2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了《“中国丽江雪山度假基地”项目临电工程施工合同》(0.4kva箱变),合同约定:承包人与发包人确认的临电工程(0.4kva箱变一台)供应及安装,具体内容详见合同。本合同总价为闭口包干人民币278000元。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为: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并正常通电后支付合同价款的75%;结算审核完成并双方书面确认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结算金额的5%作为本工程的质保金,保修期满2年后无息支付(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通电之日起计)。证据2:现场鉴证审批,拟证明2018年7月28日,案涉工程增加110cpvc管至新建10栋,共306米,土方开挖31.232?,c20混凝土包封12?。2018年8月18日,案涉工程增加工程量:关于餐厅增加用电设备及照明电源总回路,增加铜芯电缆22米,电管16米,电缆检查井1座,人工挖土方5.76?,回填5.76?,人工打孔4个。2018年8月18日新增工程量的最终审定价为3283元。证据3:《丽江桑夏视典置业有限公司0.4kv配电工程竣工资料》,拟证明2018年9月26日,经原、被告、及监理方三方确认,原告承接施工的丽江桑夏视典置业有限公司0.4kv配电工程,已按合同要求完成,并验收合格,即日起该工程及设备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双方确认就案涉工程增加110cpvc管至新建10栋的工程量结算价为21283.92元。当庭补充提交:《630kva施工合同》和《竣工资料》,拟证明630kva施工合同签订时间和竣工时间都在本案涉案工程之前,630施工合同也是闭口包干总价378000元,不存在结算问题。 经审查:对被告质证无意见的证据1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被告质证认为现场签证没有该公司签章确认,照片也没有盖章签字确认,但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中有监理公司的签字确认,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明力综合全案予以评判。证据3被告质证予以认可,但公司工程部签署时间为2019年4月9日,故对其证明综合其他证据予以评判。对原告当庭补充提交的《630kva施工合同》和《竣工资料》,被告质证认可其真实性,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故本院确认其真实性,证明力综合其他证据予以评判。 被告丽江桑夏视典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拟证明公司真实客观存在。证据2:《施工合同》,拟证明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进行了支付。证据3:《竣工资料》,拟证明工程进入竣工验收阶段。证据4:《送审的结算表格》,拟证明未提供合格的结算报告。证据5:《付款凭证》,拟证明按合同条款进行支付。庭审后,向本院提交了《离职申请表》、《网上电子回单》5份、《情况说明》。 经审查:原告质证对证据1、2、3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4原告质证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故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其证明力综合全案予以评判。证据5原告质证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其关联性,故本院确认真实性、合法性。对庭审后提交的《离职申请表》,原告质证为系复印件,不予认可,但确认平学将是被告公司员工,故本院对平学将的身份予以认可。5份《网上电子回单》原告质证认为前2份即中国农业银行及建设银行的电子回单系复印件,不予认可。对后三份电子回单予以认可,至于金额以庭审中确认的金额为准,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力综合其他证据予以评判。《情况说明》原告质证不予以认可,认为与客观事实不符,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力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证。 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和有效证据的认定,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8年7月2日,原告丽江天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乙方)与被告丽江桑夏视典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甲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中国丽江雪山度假基地”项目临电工程(0.4kva箱变)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承包范围:本项目临电工程(0.4kva箱变一台)供应及安装,具体工程内容如下:设备部分:供应及安装低压配电箱1台,供应及敷设低压铜芯电缆178米、制作安装低压铜芯电缆94米、安装低压铜芯电缆85米、安装低压配电箱单桩接地1根,安装0.4kv送配电装置系统,箱变、低压电缆、箱变接地网调试等。土建部分:电缆沟开挖,平整场地,挖沟槽土方,砖检查井12座,低压配电箱基础1座,电缆保护管混凝土包封等。上述所有材料设备的调试、通过供电主管部门的验收、按时通电、设备运行期间的养护、防盗等工作、调试等。合同总工期:30日历天。开工日期2018年7月6日,竣工日期2018年8月6日。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为:合同总价闭口包干278000元,本合同总价已包含完成本合同临电方案范围内所有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风险、水电费、设计费、手续费、供电局验收费用及确保正常通电等所有费用。设计费13900元由乙方支付给设计单位,该设计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合同第4条约定工程款支付: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并正常通电后支付合同价款的75%;结算审核完成并双方书面确认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结算金额的5%作为本工程的质保金,质保期限为2年(自工程验收合格通电之日起计),工程质保期满后未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无息支付5%的质保金。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提出请款申请,并提供等额真实税率为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但乙方不得因此而停工或怠于施工。如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发票有瑕疵,导致甲方不能抵扣,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了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7月28日增加工程110cpvc管至新建10栋(签证单:载明:返工),共306米,土方开挖31.232?,c20混凝土包封12?。该签证单由原告、监理公司及被告公司员工平学将签字确认,但未经被告成本部审价(被告提交的签证单:载明:返工:因建设单位工期紧张,各施工单位交叉施工,导致我单位施工完成的预埋管被压坏)。2018年8月18日,案涉工程增加了“关于餐厅增加用电设备及照明电源总回路事宜”,增加铜芯电缆22米,电管16米,电缆检查井1座,人工挖土方5.76?,回填5.76?,人工打孔4个。该部分新增工程量的经被告公司最终审定价为3283元。案涉工程于2018年8月23日正式通电,双方于2018年9月26日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移交,2018年9月28日进行竣工验收,但被告认为竣工验收时间为王管军签字时间即2019年4月9日。2020年5月12日,监理公司工程师木丽永、总监鲁元光在被告提交的《瑞南集团工程结算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认为“按合同约定条款完成,同意结算”,被告公司项目部于2020年5月13日(王管军签署日期为2020年5月19日)签署意见为“同意结算”。现原告认为,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但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并迟迟不与原告办理结算及工程款支付手续,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和逾期利息,并主张对案涉工程拍卖、变卖后享受优先受偿权。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曾于2018年5月18日签订了《“中国丽江雪山度假基地”项目临电工程(630kva箱变)施工合同》,该合同总价为闭口包干价378000元。该合同约定总工期为40日历天,开工日期2018年5月28日,竣工日期2018年7月7日。被告公司在该630kva箱变工程《竣工移交证书》上盖章确认的时间为2018年7月4日,在设备材料移交单上被告公司工程总监王管军签字时间为2019年4月9日。现被告认为其已于2020年1月9日前共向原告支付0.4kva箱工程款和630kva箱变工程款共计45万元。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其未向被告主张过630kva箱变施工合同中的质保金,但其认为630kva箱变工程无变更增项,闭口包干价为378000元,且该工程款项已付清,而0.4kva箱变合同仅支付72000元。庭审后,被告向本院提交了《情况说明》认可未向被告开具发票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丽江桑夏视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丽江天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90383元; 二、驳回原告丽江天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占用费。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丽江天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02元,由被告丽江桑夏视典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9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玉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和建英
判决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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