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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
股份制分支机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袁海祥
联系方式:0437-6999004
注册时间:1986-07-25
公司地址:东丰镇药业大街273号
简介:
办理施工企业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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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与东丰县巨兴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杨维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吉0421民初313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东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与被告杨维荣、东丰县巨兴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法院判合两名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3492.76元及利息1215.05元(截止2021年1月21日),后续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斌期执行利率为7.504%,即5.0025%*1.5);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5日第一被告东丰县巨兴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和第二被告杨维荣向原告申请借款7万元,并同原告线上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及贷款转账回单为证,借款期限一年,即2019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5日。该借款到期后,通过系统自动扣划企业本金合计6507.24元,明细见如下附件。被告没有偿还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一值未予偿还。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原告的经济利益,现原告依法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合两名被告承担还款责任,以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判决结果
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9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杜景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卜宁
判决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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