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与穆棱市东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黑10民辖终24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刘静因与被上诉人穆棱市东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21)黑1004民初5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刘静上诉称,请求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21)黑1004民初58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刘静于2005年4月25日迁入珠海市居住至今,现住址为珠海市珠海大道1号8栋702号,上诉人刘静的经常居住地是珠海市。上诉人刘静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是错误的。本案依法应当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为更好地保障和维护上诉人刘静的合法权益,故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吕毓
审判员张继凯
审判员孙媛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王凯男
判决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