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第四地质工程勘察院与长治市紫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县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晋0404执293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山西省第四地质工程勘察院与长治市紫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县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4民初4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长治市紫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县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长治市紫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县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你处有款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依法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长治县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市紫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你处的款2042119.9。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石红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崔翔宇
判决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