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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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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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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英与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风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宁0104民初994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志英与被告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风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张慧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公告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被告胡风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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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张志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125000元,材料费、人工费3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4.25%支付自2018年9月15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银川市兴庆区月牙湖宁蒙实业海陶路的粉草车间钢结构工程施工,工期为2017年1月15日至2018年5月30日,合同还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发包方、承包方可以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胡风莲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和黄文东按照被告要求交纳了工程保证金,其中张志英支付保证金12.5万元。2018年9月15日,由于被告资金投入问题双方协商解除了上述合同。经结算,被告胡风莲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同意解除与张志英签署的施工合同,同意退还张志英交付的保证金125000元及原材料、人工工资3万元。因原告向二被告请求退还欠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风莲未作答辩。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1日,被告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及黄文东作为共同承包人(乙方)签订《钢结构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承包工程名称粉草车间钢结构工程,工程地点兴庆区月牙湖宁蒙实业海陶路,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暂估价为2700万元。被告胡风莲作为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落款处签名。同日,被告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风莲(甲方)向原告、黄文东(乙方)出具《保证金收据》,约定银川市月牙湖宁蒙实业的粉草车间的钢结构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给甲方交工程量保证金22万元整(大写贰拾贰万元整),不交款施工合同作废,退款时间主体完工十日内一次性退清,十日内退不清乙方可以停工后果甲方承担。落款处载明“蒋虎存代鉴”。合同签订次日,原告张志英支付工程保证金12.5万元(其中2017年11月12日,原告张志英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胡风莲支付11万元,向蒋虎存账户转款5000元,自认给付蒋虎存现金10000元)。2018年9月15日,被告胡风莲在上述《钢结构施工合同》签署“本人同意合同解除”,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载明因内蒙古西北农牧宁蒙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支付青海青成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导致工程项目无法进行施工,公司负责人:胡风莲同意解除与张志英签署的施工合同并同意退还张志英交付的保证金12.5万元及材料费、工人工资3万元,合计15.5万元。注明:如果胡风莲不能如期偿还欠款15.5万元,张志英可以向石嘴山大武口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欠条》出具至今,二被告未退还原告保证金及材料费、工人工资,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另查明,2021年1月8日,本院受理了黄文东与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风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黄文东要求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风莲退还保证金125000元,材料费、人工费30000元及利息
判决结果
被告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风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志英保证金12.5万元及材料费、工人工资3万元、利息6118.25元(截至2019年8月20日);并以15.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自2019年8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风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慧 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高广旭 书记员丁佳榕
判决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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