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某某与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案号:(2021)甘1027执795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苟某某与被执行人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民民终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苟某某于2021年5月24日向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给付苟某某下欠工程款162134元,并负担诉讼费3331元。剩余工程款52370元待工程验收后再要求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68633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2021)甘10民民终2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苟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3168元已由被执行人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的(2021)甘10民民终2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合议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判决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