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郴州市广惠建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郴州华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海飞、李隆茂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1003民初145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郴州市广惠建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郴州华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海飞、李隆茂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市广惠建材租赁部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华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海飞、李隆茂银行存款431495.1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保单号为PZPP21430××7的保单(保险金额为431495.14元,担保期限自2021年4月29日零时起至2023年4月28日24时止)作为财产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华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海飞、李隆茂的银行存款431495.1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77.48元,由申请人郴州市广惠建材租赁部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龙新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罗园
书记员邓慧灵
判决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