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乐豪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0105执8069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河南乐豪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民初40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一、截止2021年3月16日,原告共计向被告供货价值合计521.417058万元(大写:伍佰贰拾壹万肆仟壹佰柒拾元伍角捌分)。二、签订该协议后,原告须当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诉讼保全。三、被告承诺分两次向原告支付货款,具体付款时间为:1、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货款300万元;2、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剩余货款221.417058万元、律师费7万元、诉讼成本43286.57元。四、被告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付款时间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原告接收货款的账户为:(账户名:河南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开户行: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庙李支行、账号:00×××84)。五、如原告不履行该调解协议,视为原告对被告让利20万元,并且在涉案所有工程未达到正负零付款节点前,被告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如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则原告除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支付全部货款外,还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20万元,并承担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逾期付款的损失,计算方式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75元,由原告承担。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乐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4014.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张春尧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康晶晶
判决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