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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王鹏
联系方式:0319-6861190
注册时间:2012-09-21
公司地址:内丘县内大路西侧
简介:
企业财产损失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能源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一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种植保险、养殖保险,代理国内外保险机构检验、理赔、追偿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区域仅限内丘县行政辖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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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天驰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冀0523民初311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内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内丘县天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内丘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丘县天驰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兴、被告平安保险内丘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内丘县天驰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人民币19245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车牌号为冀E×××××的欧曼牌重型半挂车在被告处投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2020年9月24日12时05分许,王贤驾驶车牌号为冀G×××××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尚义县335国道由东向西行使至335国道431公里加200米处时(原张尙线49公里加200米处),与由西向东行使的谢国路驾驶的车牌号为冀E×××××的欧曼牌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王贤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尚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13072512020000002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王贤负事故主要责任,谢国路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冀E×××××损失严重,原告为维护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付原告车辆损失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人民币192455元。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变更请求数额为204655元。 平安保险内丘支公司辩称,对于原告主张,经核实原告的保险单为我公司承保,但保单特别约定第一受益人为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告不是第一受益人。对于本次事故发生及导致的严重后果的真实性无异议。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的证据为: 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内丘县天驰运输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证据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造成冀E×××××车辆损坏的后果,且证明王贤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证据3、平安保险内丘支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电子保单)复印件一份,其中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338000元,保险期间为2020年3月31日00时起至2021年3月30日24时止,证明事故车辆冀E×××××在平安保险内丘支公司投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证据4、冀E×××××、冀E×××××车行驶证、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证明该车车主系内丘县天驰运输有限公司,事故发生时该车具有上路行驶和运营的资格。 证据5、谢国路驾驶证复印件、谢国路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明事故发生时谢国路具有驾驶冀E×××××、冀E×××××车的资格。 证据6、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TY2020—ZA1308号公估报告书1份22页,证明冀E×××××车辆损失为179455元。 证据7、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证明冀E×××××车公估费为12200元。 证据8、尚义县路通汽车救援有限公司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证明冀E×××××车施救费为13000元。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对证据1无异议。 对证据2无异议。 对证据3有异议,本保单约定了第一受益人为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告在没有获得第一受益人授权情况下不应获得原告资格。 对证据4-5无异议。 对证据6公估报告本身无异议,对评估金额有异议,认为偏高。原告应提供发票,只有评估报告是不充分的。 对证据7中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评估费不应由我公司承担。 对证据8有异议,发票金额过高,需要原告提供相应的收费依据,参考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施救费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单就票据金额就远远超出了收费标准。施救内容肯定涉及到了挂车的施救,如果挂车不是保险标的的话需要分开计算施救费。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4日12时05分许,王贤驾驶车牌号为冀G×××××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尚义县335国道由东向西行使至431公里加200米处时(原张尙线49公里加200米处),与由西向东行使的谢国路驾驶的车牌号为冀E×××××的欧曼牌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王贤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尚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13072512020000002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王贤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谢国路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冀E×××××损失严重,经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TY2020—ZA1308号公估报书公估,该车辆损失为179455元、公估费12200元、施救费13000元,以上共计204655元。 原告名下的冀E×××××的欧曼牌重型半挂车于2020年3月29日在被告处投保有:保险金额为338000元的机动车损失险、车损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100000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金额为每座100000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保险金额为338000元的自燃损失险等险种。上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上述事实由诉状、原告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等载卷为证
判决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内丘县天驰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79455元、公估费12200元、施救费13000元,以上共计20465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0元,减半收取计218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金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高茜
判决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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