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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8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谭昌林
联系方式:18323656611
注册时间:2009-03-03
公司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平湖西路159号2-办公2
简介:
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古建筑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园林绿化工程、荒山造林工程、土地整治工程、建筑设备租赁、土石方工程服务、城市园林绿化设计、乡村道路整治维修、农业水利基础建设、河湖整治工程;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钢材、化工产品及原料洁具、五金、日杂销售;商务信息咨询,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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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东与王建军、冉龙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1703民初3159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东与被告王建军、冉龙华、刘进、重庆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永旺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定荣,被告王建军、重庆永旺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冉龙华、刘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程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王建军、冉龙华、刘进支付挖机租赁费2089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2020年9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到付清时止;2.判决重庆永旺建筑公司对前述租赁费用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冉龙华、刘进合伙以重庆永旺建筑公司名义与达县金桥交通建设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协议书》,事后冉龙华、刘进将工程分包给王建军,后王建军便租赁程东的挖机并雇请程东为其施工,经结算应支付程东租赁费用22892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后,下欠租赁费和人工工资20892元,对此冉龙华、刘进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现因被告方拒不支付,以致形成纠纷,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建军辩称,达川区亭子镇高家河渡口人行桥工程是冉龙华将劳务工程分包给我的,叫我自己做,我只是帮他介绍引进挖机。中途付了一部分款项,因渡口桥有问题,就把他们叫来确认这个事情,工程验收后,把前面做了的部分产量全都签字确认,在这个过程中所欠费用还经过了劳动仲裁,原告当时没有一起去申请仲裁,现在看到其他人收到钱了才提起的诉讼。 被告重庆永旺建筑公司辩称,程东诉称的挖机作业是王建军雇请的属实,但王建军当时承包这个劳务就包括挖机作业,在达川区交通运输局以前处理这个项目中,对前期王建军下欠的劳务费及其他机械费用中均能得到证实。同时因刘进、冉龙华下欠民工劳务工资,最后被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经司法机关责令冉龙华向王建军给付25万元,整个工程价款实际产生的费用只有46万元,这个项目总体中标价为130余万元。当时这个项目我们只做了前期的平台和桥墩,只有46万,后面大量的工程都没有做,程东和其他人都是通过胁迫方式要求冉龙华出具的条子进行诉讼,所以之前的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程东今天出具的条据是虚假的,王建军否认与程东建立了租赁关系的事实,故重庆永旺建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冉龙华、刘进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1日,重庆永旺建筑公司(施工单位,甲方)与冉龙华(工程项目负责人,乙方)签订《工程项目责任书》,双方约定:“达川区亭子镇高家河渡口人行桥新建工程项目工程由甲方中标,乙方(公司员工)负责承建,据《施工合同》和相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责任书:……二、双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与义务:3.对乙方安全、技术、质量、工期、财务进行监督和检查。4.根据工程特点,派相关人员进行跟踪监督管理。特别是工程在关键部分,基(坑)槽、基础结构、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时甲方要派技术人员参与预验和验收。(二)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为本工程负责人,自愿承担该工程所发生的一切风险,负责履行《施工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禁止将工程转包或分包。该工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016年7月14日,达县金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与重庆永旺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达川区亭子镇高家河渡口人行桥新建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达川区亭子镇高家河渡口人行桥新建工程项目;工程地点:达州市达川区亭子镇境内;工程内容:桥梁全长约110米,两岸引道长约479米,桥面宽2.5米,引道宽3米,以及道路、排水等配套工程;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达川发改固投(2015)338号;资金来源:省级补助和区本级财政配套。二、工程承包范围:达川区亭子镇高家河渡口人行桥新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所有工程内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6年8月1日,竣工日期:2017年8月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达到合格标准。五、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固定价合同形式。六、约定合同价:金额1362400.00元……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 2016年7月22日刘进(项目出资人,甲方)与冉龙华(项目技术负责人,乙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达川区亭子镇高家河渡口人行桥新建工程项目,总投资为50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50万元,乙方出资技术和负责收钱。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至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一年。第四条,双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第五条,企业固定资产和盈利按照取得的净利润的甲方60%,乙方40%的比例分配。第六条,企业债务按照甲方60%、乙方40%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返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冉龙华、刘进在具体负责施工过程中,租赁程东的挖机并雇请程东在该工地上挖土58.4小时,破碎35.4小时,由工地现场管理人员王建军给程东出具挖机作业时间清单记录。后由冉龙华、刘进审核给程东等六人出具《机械作业费用》:四、程东,挖机,作业部位,碎35:40×280=9986元;挖58:40分钟×220元/小时=12906元;合计22892元,已付2000元,下差20892元。 事后达县金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根据重庆永旺建筑公司的授权向冉龙华、刘进支付60万元工程款,该款由唐杰保管(唐杰系冉龙华、刘进聘请的出纳)。 2018年1月9日,冉龙华、刘进因拖欠民工工资被王建军为代表的25位农民工控告到达州市x局达川区x分局亭子派出所,后转到达州市达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经该大队多方做工作,冉龙华、刘进向25位农民工支付了256313元农民工工资。随后,重庆永旺建筑公司另行安排她人接替冉龙华、刘进的工程项目,但没有给冉龙华、刘进进行工程结算
判决结果
一、被告冉龙华、刘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东的租赁费及工资20892元,被告重庆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程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元,,由被告冉龙华、刘进、重庆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唐旭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珺璐
判决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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