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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067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健澄
联系方式:0437-3267309
注册时间:1985-11-01
公司地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东吉大路9号(地税南侧)
简介: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区域供热(城市供热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止),钢材、汽车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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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万国与尤建钧、王忠国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吉0402民初942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万国与被告尤建钧、王忠国、辽源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集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赵万国的委托代理人赵迪、王锦波,尤建钧,王忠国,热力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史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赵万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8732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起租赁位于辽源市龙山区龙兴小区9905号楼3单元一层的车库存放家具,2020年2月26日原告在打开车库时发现被告尤建钧所有的租赁给被告王忠国的辽源市龙山区龙兴小区9905号楼3单元206室因供热水管爆裂漏水将原告的家具浸泡、损坏。经多次协商后,三被告互相推托,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公证费用475元。 尤建钧辩称:房子是我的,那个房子是由我租出去的租给王忠国的。当时我们签的合同。注明了在租用期间室内设施有王忠国照看,但是漏水的缘由是因为市内暖气冻裂了,跑的水。所以我无法对原告进行赔偿。 王忠国辩称:我租尤建钧的房子是不假,但是当时我们签合同的时候住的是供热楼,但是为啥没有供热,因为他供热费是正常交的。因为楼道开关的阀门不知什么原因被关了,所以就没有供热。没有供热导致暖气片冻裂。但是跑水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供热人员过来,开栓以后,因为当时没供热吗?开栓以后冷热交汇,造成的暖气片大量跑水,完了之后把楼下给淹了。跑水的主要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所以说我认为啥,因为我本身也是受害者,当时我存放仓库内的都是家用电器,屋里泡的不像样子。当时我是因为一些原因,因为事发的时候是应该是1月份,后期因为种种原因没有鉴定。我当时的损失可以说当时不止说五六万块钱,因为当时存放在室内的那家电最起码得有20多万。后来几次经过鉴定都没有鉴定。因为时过境迁了,当时得有几个月四五个月至半年,期间有两家鉴定公司去鉴定,后经咱龙山区法院判决认为啥。这一块跑水的主因是因为他们供热公司开阀门造成冷热交汇,换了暖气片,大量跑水,我这也有就是一审的判决。当时供热公司对我进行了赔付。完了之后二审的中院的判决我也有。当时虽然说跑水了,但是到楼下的水不是说像原告提出说把人家所有的货物都淹了,你不能说你家多少东西因为跑水了,都淹了。所以说楼下迟迟没有鉴定的主因,是因为他拿不出证据了。我不能说我家仓库存放三十万的家电,因为跑水了这个东西你必须得赔我三十万。这个东西我认为是不成立的。我不承担赔偿责任,我也是受害者。 热力集团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没有经过法律鉴定。另外,本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应就提出财产损害的数额,以及与侵权行为人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3日,尤建钧将位于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026幢201室(以下简称201室房屋)出租给黎明悦用于存放王忠国经营的家电。2019年12月9日,尤建钧向辽源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交纳了2019-2020年度居民供暖费。供暖期内,由于位于楼道内的供热管道总阀门关闭,导致201室房屋内无法取得供暖,故尤建钧通知热力集团要求其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开栓供热。2020年2月17日中午,热力集团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打开供热阀门,201室房屋恢复供暖。2020年2月18日,因201室房屋室内暖气片破裂漏水,导致王忠国存放室内的家用电器被水浸泡,水从漏至楼下赵万国租赁的车库中,将赵万国存放在车库内的部分家具淹渍。赵万国发现家具被水淹渍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辽源市国信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申请公证,公证处作出(2020)吉辽国信证内民字第192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申请人赵万国为防止证据日后灭失,为了诉讼、索赔,于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对位于龙山区豆制品5#3单元楼门旁车库内的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赵帅于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与申请人赵万国、在场人赵迪、石艳芳对上述保全房屋内的现状进行保全公证,公证员助理赵帅全程摄像,本公证员拍照,并由本公证员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现场工作记录》上邵则东、赵帅、赵迪、石艳芳的签名属实。现场摄像储存卡一张及电脑打印、输出现场拍照照片23张保存于我处。《现场工作记录》载明:申请人赵万国打开库房门,库内几乎堆满鑫宏森家具、博熙家具。包装有破损,地面有水印。接近地面包装有水渍。有的包装整体水印、潮湿。过道地面有冻霜。门口棚顶有水渍,横梁左右各有水渍,东边墙角有水渍。家具背板有水渍、白灰。经赵万国申请,本院司法辅助办公室两次依法委托吉林明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吉林省广添源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跑水浸泡赵万国涉案财产家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均被退回。 另查明,王忠国其租赁的201室房屋室内暖气片破裂漏水,导致王忠国存放室内的家用电器被水浸泡,向本院起诉尤建钧、热力集团要求赔偿,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吉04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认定热力集团应对王忠国因暖气漏水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令热力集团赔偿王忠国损失1万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租赁合同、公证书、供暖费票据、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辽源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赵万国10475.00元。 二、驳回原告赵万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2.00元,由赵万国负担878.00元,辽源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王宏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谭敬文
判决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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