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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万元
法定代表人:史佩杰
联系方式:0517-86800991
注册时间:1991-01-14
公司地址:苏州市书院巷111号
简介:
承接市政行业、建筑行业、公路行业、水利行业、水运行业、电力行业、照明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的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服务;工程项目综合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土木工程的技术研究、开发;轨道交通设计;地下空间设计业务;从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测量及土工试验业务;从事展览工程、展览陈列工程设计及施工一体化,以及配套的效果图制作、晒图服务。(以上项目涉及资质的凭资质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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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只几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苏州臻岩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508民初1168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州只几艺术设计公司(以下简称只几公司)与被告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悉地公司)、苏州臻岩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岩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5日、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只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夏俊杰,被告悉地公司与臻岩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娇到庭参加两次庭审,原告只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蓉婷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只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悉地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设计咨询费2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6月1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臻岩公司就被告悉地公司上述债务在5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悉地公司自案外人处承接了管线梳理试点工程的综合设计及立面景观整治设计项目,后其将该项目中的部分设计内容分包给原告,并与原告订立《设计咨询服务协议》,双方就设计范围、费用、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其中明确设计咨询费为20万元。后双方又订立了《补充协议》明确因项目设计调整,调整部分涉及的设计费为5万元;后原告依约完成了设计,被告共需向原告支付25万元设计费,但经原告多次催要其仍然拒绝支付,原告无奈提起本案诉讼维护权利。 被告悉地公司与臻岩公司共同辩称:1.悉地公司与原告协议约定的20万元设计费用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减少)工作量减少,且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悉地公司垫付了原告工人工资、效果图费用及打印费用,相应费用也应扣除,故双方最终通过委托臻岩公司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变更设计费为5万元;2.悉地公司与原告明确约定设计费付款进度与发包人向悉地公司支付款项的进度一致,案涉设计项目经审计结算为37万元,悉地公司仅收到发包人支付的25万元,尚余12万元没有支付,故悉地公司目前按比例应支付给原告的设计费应为33800元,另悉地公司已经向原告员工转账支付了5万元;3.悉地公司与原告约定的原告工作内容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咨询解答业主提出的技术问题、现场和后期服务事宜,原告主张自2019年6月13日开始计算利息并无依据,该日期仅仅是设计方案过审,当时施工图尚未提交,原告也没有提供现场及后期服务,原告主张从该时间起算利息并无依据;4.臻岩公司受悉地公司委托与原告订立补充协议,并未加入悉地公司对原告的债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质证,根据只几公司提交的《设计咨询服务协议》、设计补充协议、验收记录单、《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节选、竣工验收证书、微信聊天记录、会审单、QQ聊天记录、施工图,悉地公司与臻岩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咨询服务协议》、设计补充协议、结算单、付款凭证、会议纪要,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3日,案外人苏州姑苏古建保护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姑苏古建公司)向悉地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告知确定其为姑苏区平江片区建新巷、大新桥巷、丁香巷管线梳理试点工程项目-架空线整治综合设计及立面景观整治设计项目的中标人。次日,姑苏古建公司(甲方)与悉地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将姑苏区平江片区建新巷、大新桥巷、丁香巷管线梳理试点工程项目架空线整治综合设计及立面景观整治设计工程发包给乙方,乙方需完成从方案设计到施工图设计、现场技术指导及竣工验收等各项内容,工程投资概算约2495万元,工程进度安排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60天内并通过主管部门审核。双方约定市政及立面工程、管线设计、弱电梳理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前期调查、测量等所涉及的设计费为90万元,最终设计费按实结算(如设计费审计结算低于90万元,则据实结算;如设计费审计结算高于90万元,按90万元结算),具体付款节点为:乙方向甲方提交方案设计并通过审核,提交请款报告后7天内,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乙方向甲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并通过概算审核,提交请款报告后14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设计费的10%;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请款报告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根据概算报告确认的设计费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后,提交请款报告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用。 2019年6月,只几公司(乙方)与悉地公司(甲方)签订《设计咨询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上述工程中的部分设计(立面整治及景观设计)分包给乙方完成,设计咨询费用为20万元,协议明确悉地公司应按照其与姑苏古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确定的付款进度同比例向只几公司支付款项。只几公司(甲方)与臻岩公司(乙方)在同时期还签订有《设计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乙方承担管线梳理工程架空线整治综合设计及立面景观整治设计部分的设计服务,协议第二条约定本项目补充协议的设计费为5万元,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并通过甲方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庭审中,只几公司明确其在订立上述服务协议时并未看到悉地公司与姑苏古建公司之间的设计合同,但为承接案涉项目就签订了设计协议。庭审中,只几公司确认其合同相对方系悉地公司,但认为臻岩公司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加入了悉地公司的债务。 2019年6月12日,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市行政审批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会审通过姑苏古建公司关于案涉项目的设计方案。案涉施工设计所涉管线梳理试点工程施工于2020年12月23日通过竣工验收。姑苏古建公司还曾出具验收记录单,确认案涉架空线整治综合设计及立面景观整治设计项目合同内的设计工作(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咨询、解答、现场后期服务)满足甲方要求,但该验收记录单未载明具体时间。 另,姑苏古建公司与悉地公司签订结算单,明确架空线综合整治设计及立面景观整治设计项目最终设计费为37万元,并于2019年11月7日向悉地公司支付设计费25万元。 2、2019年5月7日,只几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蓉婷告知悉地公司员工黄燕“如果合同还没定好的话,平江路我们可能考虑放一放了”,黄燕答复“合同内容就是上次给你确认过的那份,就是他们流程还没走完盖章”,肖蓉婷再次询问“后来加的5万呢?是在这个合同里还是补签?”,黄燕答复“单独补签,跟龚总那边签就行”;5月9日,黄燕向肖蓉婷发送设计补充协议,肖蓉婷提出付款时间节点改为施工图通过甲方审批后的7个工作日内。 2019年5月29日,黄燕通过微信提出“汇报文本、专家评审文本应该由你们承担,施工图阶段涉及到的蓝图这边来出版”,肖蓉婷确认汇报文本是只几公司承担;当日下午,黄燕提出31号的评审会上要文本打印费781.20元应由只几公司承担,肖蓉婷与其微信语音沟通(沟通内容不详),后黄燕在微信中表示会直接把781.20元打印费转给只几公司的叶工。 2019年6月18日,黄燕通过微信告知肖蓉婷悉地公司已在《设计咨询服务协议》中盖章,并要求肖蓉婷盖章,肖蓉婷在6月23日盖章。 2019年7月5日,肖蓉婷告知黄燕效果图对好了,26500元一共,黄燕告知其开票过来。2019年7月9日、7月18日,只几公司工作人员两次向悉地公司员工发送施工图。 3、在案涉项目设计过程中,肖蓉婷在2019年3月初即开始以悉地公司工作人员身份与姑苏古建公司员工进行沟通。只几公司并不具备建设工程设计相应资质。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案涉项目所涉设计费为25万元还是5万元。只几公司主张案涉设计项目招投标之初其就协助悉地公司投标,在双方协商之初其就明确设计费20万元太低,但悉地公司要求先签订协议,后续再补签协议,故最初双方商定的本就是25万元设计费;案涉工程最终造价确实调低了,但是工程造价减少和施工中的建筑材料、施工做法等相关,而设计较于施工是先行的,工程造价的减少并不代表设计工作量的减少。悉地公司则主张案涉项目设计方案在2019年5月6日专家评审时即被专家建议对设计方案进行简化,后续只几公司进行了方案简化并最终在2019年6月12日通过会审;因设计方案得到了简化,后续施工图也相应简化,再考虑到其代只几公司支付的工人工资和社保、出图费用及文印费用,双方协商一致通过补充协议将设计费变更为5万元。本院认为,悉地公司抗辩称其通过委托臻岩公司与只几公司订立补充协议的形式变更设计费为5万元依据不足、陈述矛盾、难以采信,具体理由为:1、双方沟通过程中明确补充协议所涉5万元系“后来加的5万元……”,且补充协议没有任何解除双方原设计协议的表述;2.双方补充协议在2019年5月9日即已经开始商议,设计协议签章于2019年6月23日,如确实以补充协议替代了原设计协议,当时已无在原设计协议中签章的必要;3.悉地公司称设计费从20万元降低为5万元除因工程量减少以外,还因为其代只几公司支付了工人工资、打印费、出图费等,然补充协议在2019年5月7日即开始磋商,而打印费、出图费等产生在2019年5月29日和7月,逻辑上不可能因产生在后的费用变更原设计费标准;4.悉地公司第一次庭审中答辩称仅需按比例支付33800元设计费,第二次庭审抗辩已经支付5万元,陈述前后矛盾;5.设计费指向的系工程施工前的相应勘察、测量、设计方案出具、施工方案出具及后期咨询等,施工造价的降低并不必然意味着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的简化,反而可能因施工造价调整导致施工图设计出现反复,额外增加费用,故本院难以根据最终核定的施工造价推定设计简化进而需要降低设计费,补充协议确定的5万元应是对原设计协议的增加,案涉设计费用应为25万元。 另一方面,只几公司与悉地公司签订的《设计咨询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因只几公司并不具备相应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应认定为无效协议,但只几公司已经完成设计并得到姑苏古建公司确认,悉地公司应参照双方约定向其支付款项,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悉地公司应支付全部设计费用,本院对只几公司要求悉地公司支付25万元设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只几公司主张臻岩公司加入了悉地公司的债务,然在肖蓉婷与悉地公司沟通过程中,黄燕已经实际告知跟龚总那边签就可以,应认定其知悉臻岩公司系代悉地公司订立合同,其亦自认合同相对方为悉地公司,本院难以认定臻岩公司需承担相应责任。 悉地公司抗辩称其中应扣除打印费、出图费及代发工资等,黄燕与肖蓉婷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确定提到打印费的问题,但后续双方系微信语音沟通,具体由谁负担并未明确,从后续悉地公司向只几公司工作人员转付打印费的行为可以看出双方已经明确由悉地公司负担,否则其无需在只几公司工作人员支付后另行支付给只几公司员工;关于出图费用,悉地公司并未举证证实该费用已实际支付且双方在沟通中黄燕曾明确蓝图由其公司出,并最终在肖蓉婷告知款项时要求其开票,故本院难以认定该出图费用应当扣除;关于工人工资,双方未有协议约定只几公司的员工工资由悉地公司代发且可以在本案所涉设计费中扣除,故即便存在代发工资等问题,本案也不予理涉。悉地公司还抗辩称其已经向只几公司员工支付了5万元设计费并提交转账凭证,然只几公司并未委托其员工收款,转账凭证所涉5万元与本案关联性无法确定,且该5万元付款与悉地公司抗辩案涉设计费仅有5万元及其第一次庭审抗辩的现仅需支付33800元相互矛盾,本院难以采信。 至于只几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只几公司自认其并不清楚悉地公司与姑苏古建公司之间关于付款节点的约定,并主张设计工作在2019年6月已经完成,故自2019年6月13日起主张利息损失。然,只几公司设计工作的内容不仅包括出具设计方案、施工图还包括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指导等,故本院难以依据设计方案会审通过时间认定其已经完成设计工作,但悉地公司应在工程施工竣工(2020年12月23日)后的合理期间内付款,本院酌定悉地公司应自2021年1月1日起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为宜,只几公司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主张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只几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5万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州只几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6元,减半收取2703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473元,由原告苏州只几艺术设计有限公司178元,由被告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429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员衡晓晴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艳婷
判决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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