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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于对水
联系方式:0701-5899898
注册时间:1998-09-29
公司地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水电局院内
简介:
可承担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园林绿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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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张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皖0621执异71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濉溪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张超、孙强强与许勇、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兴水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复兴水电公司对本院(2019)皖0621执2113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内容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复兴水电公司称,异议人与张超、孙强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2019)皖0621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复兴水电公司作为濉溪县四铺镇201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标段发包人应当在欠付许勇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95万元及逾期利息责任,如许勇不能提供异议人欠其工程款证据,其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许勇没有证据证明异议人欠其工程款,异议人也没有认可欠许勇工程款。异议人将濉溪县四铺镇201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标段项目部分单项工程经公司管理人员李怀军引荐,分包给许勇施工,后经核实许勇又转包给孙强强、张超施工。施工期间李怀军已转账给许勇煤矸石路面及水沟工程款393.7万元,故许勇出具的下欠孙强强、张超的95万元工程款应由许勇个人承担,异议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截至2019年9月30日,复兴水电公司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15060264.24元,扣除通过许勇认可付款、间接向许勇付款、代许勇履行生效文书给付义务、代扣税费等项目共支付14618788.16元,尚余441476.08元,但仍有杜集法院生效判决50多万需要支付。法院没有向异议人核实欠许勇工程款情况,裁定冻结异议人144余万元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在该案审理过程中,2019年2月18日,法院依张超、孙强强申请,作出(2019)皖0621执保8号之一裁定书,对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余江支行营业部1439××××1423账户冻结异议人银行存款95万元。2019年2月21日,法院作出(2019)皖0621民初1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异议人关联子公司、项目部存款95余万元,分别是复兴水电公司的工商银行抚州临川支行账户、复兴水电公司黄冈白莲河水库水源地保护工程项目部的工商银行湖北黄冈分行浠水支行账户。综上所述,法院属于超标的冻结。故请求法院终止对(2019)皖0621执2113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张超称,复兴水电公司应当承担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对其已支付的工程价款数额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发包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而不应该由许勇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复兴水电公司欠付涉案工程款事实清楚,法院认定许勇是涉案项目的“施工班组”之一,复兴水电公司提出不承担责任主张但没有举证证明。复兴水电公司应提供已付清许勇工程款的证据,申请执行人没有收到应得工程款项。因此复兴水电公司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 申请执行人孙强强称,李怀军已转账给许勇款项,并不能证明就是煤矸石路面及水沟工程款。申请执行人没有收到应得工程款项。 被执行人许勇称,复兴水电公司作为涉案中标单位,又将工程违法卖给许勇。许勇虽然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作为违法发包人的复兴水电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且应提供证据证明与许勇之间工程款结算和欠付情况。根据许勇提交的涉案居间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兴水电公司仅支付涉案工程款357万元,复兴水电公司未全部支付涉案工程款,并就拖欠的工程款即将起诉。针对复兴水电公司声称的已支付许勇14618788.16元,被执行人只对其中部分款项认可。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张超、孙强强与许勇、复兴水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9月5日,以(2019)皖0621执211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复兴水电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余江县支行1439××××1423账户银行存款1442850元。另查明,2017年7月14日,复兴水电公司中标四铺镇201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标段建设工程,中标价16877131.80元。后李怀军等人与许勇签订建筑工程居间合同,将工程介绍给许勇施工。许勇与孙强强、张超签订《劳动施工协议》,孙强强、张超劳务承包由复兴水电公司在濉溪县四铺镇201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标段的排水沟开挖整平,承包金额为135万元;煤歼石路面,承包金额为220万元。整个工程2017年7月28日开工,2017年11月28日竣工,2018年9月4日,该工程审定金额为15526046.24元。复兴水电公司与许勇之间没有就工程款等进行最终结算,对工程款等欠付情况存在争议。 另查明,(2019)皖0621民初143号判定被告许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孙强强、张超工程款95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复兴水电公司在欠付被告许勇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清偿责任。诉讼期间,本院对复兴水电公司及公司项目部的银行存款进行的保全,2019年2月18日,分别对农业银行1439××××0123账户实际冻结115000.53元、对工商银行1511××××6537账户实际冻结49970元、对工商银行1814××××7121账户实际冻结23763.21元。后复兴水电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上述三个账户诉讼保全的冻结,本院同意复兴水电公司的申请,解除了对上述三个账户诉讼保全的冻结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中止(2019)皖0621执2113号执行裁定书中冻结1439××××1423账户银行存款1142850元的异议请求,解除(2019)皖0621执2113号执行裁定书中对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1439××××1423账户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周瑜 审判员陈文 人民陪审员袁冬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欣
判决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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