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根柱、宋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皖0403执114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刘根柱与宋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403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宋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关财产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源名下的皖S8××××的车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宋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120000元,执行费1700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依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申恩国
审判员黄慧
审判员吴雪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辛意
判决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