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芳、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0305执1361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05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1100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提供有效担保后,解除本案及相关联案件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四、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郭宗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翟铭铭
判决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