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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刘欣
联系方式:0537-2167827
注册时间:2008-04-22
公司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11号
简介:
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开展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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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张远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0811执恢332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远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8)鲁0811民初9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96551.43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到位金额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3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张远征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张远征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余额。 2、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远征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被执行人的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现场调查情况 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远征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以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要求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陈庆国 审判员朱玉林 审判员闫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鑫
判决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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