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洛阳贵恒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贵恒商贸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贵恒商贸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彩霞
联系方式:0379-60667772
注册时间:2011-09-05
公司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西路8号1号楼307室
简介:
钢材、建材、金属材料及制品(不含贵金属)、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电子产品、文具、日用品、五金、工具、电线电缆、矿产品(不含国家禁止经营的)、黄金饰品的销售。
展开
洛阳贵恒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311民初1166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洛阳贵恒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贵恒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雅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少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洛阳贵恒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60213.33元(违约金以8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17日按月2%计算至2019年7月24日为101013.33元,以8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7日按月2%计算至2019年7月24日为91200元。两项合计为192213.33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违约金32000元,现还需支付160213.33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购买案外人洛阳浩德鑫置地有限公司开发的开元壹号4-2-1302号房屋,因资金不足而向原告借款。双方在2013年11月24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160000元,被告需分别于2014年5月16日和11月16日向原告归还所借款项,每次归还8万元。若被告逾期还款,每逾期一天,应按每期未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后因被告逾期还款,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在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豫0311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6万元及违约金3.2万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向贵院申请执行。2019年7月24日,贵院将执行款(包括本金、违约金、延迟支付履行金等)共计218316元汇入原告账户。被告逾期还款,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自愿调整为按月2%计算至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2019年7月24日)。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2万元后,尚余160213.33元未支付。原告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 王少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或者证据。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6日,王少锋和洛阳贵恒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洛阳贵恒商贸有限公司出借给王少锋160000元,王少锋须在2014年5月16日和2014年11月16日前分别向洛阳贵恒商贸有限公司归还80000元。若王少锋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每逾期一天,王少锋须按每期未归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向洛阳贵恒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后因王少锋未按时还款,洛阳贵恒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起诉至本院,要求王少锋归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2000元。本院经审理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豫0311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王少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贵恒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2000元。2019年9月24日本院将该案执行款项分两笔共计218316元汇入原告账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洛阳贵恒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2元,由原告洛阳贵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金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帅隆
判决日期
2021-06-2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