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永申线缆经营部、四川兴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1)川0504财保759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永申线缆经营部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兴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459.6元或是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永申线缆经营部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兴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459.6元或是相应价值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郭容兴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建梅
判决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