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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珩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夏江
联系方式:028-83358233
注册时间:1999-06-22
公司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4栋9层12、13号
简介:
(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通信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机电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消防器材维修;安防设备维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电工仪器表制造;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制造;销售:计算机软硬件、通信设备(不含无线电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及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电子产品、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机电设备、建筑材料、仪器仪表;物业管理。(以上制造业限分支机构在工业园区内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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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珩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文静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0502执77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四川珩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文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502民初45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文静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四川珩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判决利息及逾期利息)及利息损失、相关诉讼费、律师费、鉴证鉴定费、差旅费、税收滞纳金、罚款及商誉损失等共计660000元;若文静在2021年1月31日前未付清上述款项,则从逾期之日起以尚欠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至随本付清之日止。因文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四川珩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文静名下银行账户、财付通、支付宝余额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文静名下有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喜树街668号2栋2单元3005号的房屋,该房屋已由其他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文静名下思域牌车辆(车牌号:川AG5G87),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对该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该车辆去向不明,本院暂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2023年5月10日)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继续查封申请。 4.查明被执行人在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有应得的执行款81645.25元,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向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送达(2021)川0502执776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81645.25元,现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5.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对被执行人文静在四川韵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54913913Q)持有的股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2024年5月9日)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继续冻结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对被执行人文静在四川麒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2024年5月23日)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继续冻结申请,因上述股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本院暂无法采取评估拍卖等强制措施。 6.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佳润公司有应收账款,本院工作人员于2021年5月31日前往佳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该线索进行核实,被执行人在该单位已没有任何应收账款且已没有任何的业务往来。 三、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文静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喜树街668号2栋2单元3005号的房屋进行查封,该房屋为轮候查封,暂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81645.25元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文静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珩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童荣彬 审判员赵心远 审判员康泸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袁昊
判决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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