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隆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121财保416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隆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湖南隆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合议庭
审判员邓翠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龚璐
判决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