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8执34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淮仲裁字第018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书:1.被申请人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6723922.32元。2.被申请人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38518894.3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LPR),从2020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78205027.9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LPR),从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就被申请人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欠付的116723922.32元工程款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费用525162元,由被申请人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承担420000元,由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05162元(仲裁费用申请人已预付,由被申请人迳付给申请人)。如果被申请人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未按本裁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此为由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判决结果
终结淮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淮仲裁字第0180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蒋同宝
审判员汪青
审判员惠更虎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仲瑶瑶
书记员郑超
判决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