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忠兵、周朝晖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1102财保124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熊忠兵、周朝晖、孙龙、熊忠芳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恒基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严兴昭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熊忠兵、周朝晖、孙龙、熊忠芳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恒基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严兴昭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熊忠兵、周朝晖、孙龙、熊忠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唐顺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轶伦
判决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