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安顺市煜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0422执103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安顺市煜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孝亚、唐丽、曾刚、文有兰、赵光灿、陈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黔0422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安顺市煜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孝亚、唐丽、曾刚、文有兰、赵光灿、陈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顺市煜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孝亚、唐丽、曾刚、文有兰、赵光灿、陈敏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借款94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00元、执行费11800元。由于被执行人安顺市煜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孝亚、唐丽、曾刚、文有兰、赵光灿、陈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应当强制执行其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履行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安顺市煜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孝亚、唐丽、曾刚、文有兰、赵光灿、陈敏银行存款958400元及相应利息。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延长期限,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杨雪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迪
判决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