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军辉劳务有限公司与樊凡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新民申931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肥城市军辉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辉劳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樊凡及二审原审第三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建安公司)、晏林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终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军辉劳务公司申请再审称,因涉案锅炉安装工程需要相应的劳务人员,我公司先后找到冯剑、晏林生、李桃全等人,并约定我公司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支付酬金,不负责后续具体实施工作。晏林生雇佣樊凡为其工作并支付工资,同时晏林生还为樊凡购买了雇主责任险,樊凡也自认其与晏林生存在劳务关系,樊凡与晏林生存在劳务关系,原审人民法院认定我公司与樊凡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存在错误。综上,我公司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肥城市军辉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玛依拉·阿不力孜
审判员刘俊英
审判员张露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孙俊杰
书记员查汗代里克
判决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