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汇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新01执711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汇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2468号裁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汇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汇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5689580元(其中执行标的5634010元、案件执行费5557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汇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汇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彭德翔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赖作林
判决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