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91财保176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575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书面保单保函一份在575000元的范围内为此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账户5812××××0015内存款冻结57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审判员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张奇巧
判决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