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坤鑫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14执保571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坤鑫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坤鑫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成都坤鑫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300000元为限。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蒋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母莉秀
判决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