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郭文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14执719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文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89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文华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现案外人对权属提出执行异议,待执行异议结束后,根据结果办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2995.11元予以扣划,申请执行人依法受偿32601.11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据此
判决结果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89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合议庭
审判员徐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余霞
判决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