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元素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新华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07财保83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成都元素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新华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新华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开户银行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为7943××××3497账户内限额961070元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在961070元限额内作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新华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开户银行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为7943××××3497账户内限额961070元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成都元素科技有限公司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刘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谢采吟
判决日期
2021-06-29